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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QZ10101-3000-2022-00075
- 備注/文號:永政〔2022〕37號
- 發布機構:永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0-15
永政〔2022〕37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
修訂后的《永春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縣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永春縣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永春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泉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永春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永春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持續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福建工作的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傳承弘揚“晉江經驗”“美嶺精神”,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決策部署,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學習型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縣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弘揚偉大建黨精神,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旗幟鮮明講政治,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勇于擔當,勤勉廉潔。
五、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
六、縣長召集和主持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縣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八、縣長離永出差、出訪期間,受縣長委托,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主持政府工作。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九、縣人民政府要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方位推進高質量發展,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生態永春。
十、認真貫徹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完善政策措施,加強預期引導,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并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經濟持續平穩健康發展。
十一、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范市場執法,規范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二、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永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營造國泰民安的社會環境。
十三、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認識、尊重、順應城市發展規律,堅持人民城市為人民,圍繞做好新型城鎮化文章,依法規劃、建設和管理城市,實現城市有序建設、適度開發、高效運行,努力打造宜居宜業的幸福之城。
十四、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五、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美麗永春。
十六、堅持“馬上就辦、真抓實干”,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機關效能建設,深入推進“數字永春”建設,優化“互聯網+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群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七、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能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八、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黨委、政府的決定、命令,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并由縣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涉外、涉僑、涉港澳臺重要事項,應當事先請示縣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
嚴格合法性審核,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報縣人民政府備案,由縣司法局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縣人民政府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范性文件,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縣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十九、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健全規則,規范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利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十一、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重大規劃,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縣人民政府規章、重大項目投資建設等重要事項,由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鄉鎮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三、縣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要及時向縣委報告;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縣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依法在出臺前向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并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四、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化解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工作部署,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強化督促指導,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完善督查機制,改進督查方法,健全限期報告、核查復核、督促整改、督查激勵、追責問責、情況通報等制度,加強督促檢查活動統籌,精準、精簡、高效開展各類督促檢查活動,推動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五、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二十六、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縣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二十八、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新聞發言人制度建設,加強新聞發布和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九、縣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縣人大代表建議和縣政協提案,以及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協交辦的建議和提案。要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依法依規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
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一、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監督指導,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二、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三、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四、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強化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完善正向激勵和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五、縣人民政府實行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需要召開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
三十六、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和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以及縣委的決議、決定和重要指示;
(二)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縣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七、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組成,邀請縣人武部一名主要領導及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一名領導參加。會議由縣長召集和主持。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縣委、縣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措施和意見;
(二)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八、縣長、副縣長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推動落實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
三十九、提請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后提出,報縣長確定;會議文件由縣長批印。專題會議的議題由縣長或副縣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文件和議題一般應于會前送達出席會議的人員。
嚴格會議保密要求,對會議議題和會議審議情況及結果,不得跑風漏氣;對會議細節和具體過程,不得外傳。
四十、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得請假。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的,向縣長請假;其他參會人員請假,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匯總后向縣長報告。
四十一、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起草,按程序報縣長簽發。
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縣長或副縣長簽發。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印發。
四十二、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按程序審批,減少數量,嚴控規格、規模和時間,提高會議質效。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三、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向縣人民政府報送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省、市、縣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報送縣人民政府的公文,由主要負責人簽發。除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四十四、各部門報送縣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會簽后報縣人民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四十五、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
四十六、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向縣人大或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同志把關后呈縣長簽署。
以縣人民政府名義發文,屬日常工作的或已經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研究同意的,視情況由縣長或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涉及兩位以上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分管工作范圍的,由有關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后報縣長簽發;涉及重大問題、重大政策的出臺或調整,或涉及機構編制、人事、資金、財產、規劃和管理權限等調整利益和職權關系的,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后報縣長簽發;報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后報縣長簽發。
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已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專題會議研究同意的,或系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批示辦理的,呈縣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同志審閱后發;屬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日常工作的,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四十七、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
第十章 工作紀律
四十八、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十九、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五十、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代表縣人民政府在媒體上公開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規定報縣委批準;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縣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五十一、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縣長離永出差或出訪、休假,應事先報告縣長,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縣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五十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收到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講話以及國務院各部門、省政府各部門、市政府各部門下發的重要政策性文件,要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五十三、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四、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要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上做表率;在始終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做表率;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上做表率;建設讓黨中央放心、讓人民群眾滿意的模范機關。
五十五、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認真落實管黨治黨責任,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切實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六、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不能按期辦結的要主動說明原因;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七、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市、縣實施辦法,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嚴格規范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范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五十八、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五十九、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真抓實干、埋頭苦干,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六十、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大力弘揚“四下基層”的優良作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研究解決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
六十一、除上級機關和縣委、縣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以外,縣政府領導一般不參加各種慶典、合影、剪彩、首發首映式等禮儀性活動;除縣委統一安排外,縣政府領導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不發賀信、不題詞、題字、作序。縣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二、縣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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