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檢監測(縣級本級) 2025年11月8日,根據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5年餐飲環節監督抽檢計劃,福建賽福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受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對永春縣陳府餐飲店(個體工商戶)使用的“湯碗”進行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基本情況如下:在2025年11月8日監督抽檢中永春縣陳府餐飲店(個體工商戶)使用的“湯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5年11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報告編號(№:2025SFJC027325),并進行現場檢查。我局認為當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措施。
二、抽檢監測(縣級本級) 2025年9月11日,根據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5年餐飲環節監督抽檢計劃,福建賽福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受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對永春縣偉蘭餐飲店(個體工商戶)使用的“湯碗”進行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基本情況如下:在2025年9月11日監督抽檢中永春縣偉蘭餐飲店(個體工商戶)使用的“湯碗”(抽樣單編號:XBJ25350525371246447;檢驗報告:№:2025SFJC019000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5年9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檢驗報告》,并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1.未發現涉案批次“湯碗”;2.現場發現有一臺可正常開啟的消毒柜。
當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且屬于拒不改正的情形。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根據《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從輕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參照《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適用<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SP-5“從輕情節”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且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處理如下:1.責令改正;2.罰款5000元。
三、抽檢監測(縣級本級) 2025年8月11日,根據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5年食用農產品專項監督抽檢計劃,福建賽福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受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對福建省新發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蓬壺分店內待售的“沃柑”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該產品所檢項目“聯苯菊酯”含量檢測結果為0.13mg/kg(標準指標為≤0.05mg/kg),上述批次的“沃柑”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聯苯菊酯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基本情況如下:在2025年8月11日監督抽檢中福建省新發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蓬壺分店內待售的“沃柑”(抽樣單編號:XBJ25350525371244495;檢驗報告:№:2025SFJC016156)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2025年9月5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檢驗報告》,并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1.現場未發現涉案批次“沃柑”(購進日期:2025-08-07);2.當事人現場提供涉案批次“沃柑”的進貨憑證、供貨商資質、合格證明文件及進貨臺賬等。當事人對抽樣過程及檢驗結果均無異議,并于2025年9月5日,主動通過門店公告的形式對該批次“沃柑”進行召回;因銷售時間久遠,涉案批次“沃柑”已無法召回。至召回結束,無消費者反映食品安全問題。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沃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建立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能提供涉案批次“沃柑”的供貨商資質材料、合格證明材料、購進憑證,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實現有效追溯。根據常識判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事項并非由當事人所致,且及時主動開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至召回結束,無消費者反映食品安全問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及《福建省市場監管領域行政執法裁量四張清單》(修訂)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序號28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處罰和減輕從輕處罰適用規則》(泉市監規〔2023〕2號)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沃柑”的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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