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檢監測(縣級本級) 2025年7月29日,根據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監督抽檢計劃,福建賽福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受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對永春德雅小仙果品有限公司店內待售的“夏橙”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該產品所檢項目“聯苯菊酯”含量檢測結果為0.092mg/kg(標準指標為≤0.05 mg/kg),上述批次的“夏橙”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聯苯菊酯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基本情況如下:在2025年7月29日監督抽檢中永春德雅小仙果品有限公司店內待售的“夏橙”(抽樣單編號:XBJ25350525371243744;檢驗報告:No:2025SFJC015016)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2025年8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檢驗報告》,并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抽樣批次“夏橙”及庫存,當事人能提供抽樣批次“夏橙”供貨商資質及進貨憑證材料。當事人對抽樣過程及檢驗結果均無異議,并于2025年8月28日,于公司門口張貼《召回公告》,對涉案產品進行召回,因系新鮮食用農產品且銷售時間較久,未能成功召回。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夏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建立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能提供涉案批次夏橙供貨商資質材料、產品合格證明文件、購進憑證,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實現有效追溯;根據常識判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事項并非由當事人所致,且及時主動開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及《福建省市場監管領域行政執法裁量四張清單》(修訂)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序號28的適用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泉州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處罰和減輕從輕處罰適用規則》(泉市監規〔2023〕2號)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夏橙的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永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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